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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56號
原 告 許雅鈞
被 告 陳世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9日10時5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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