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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578號
原 告 劉繼仁
被 告 禾欣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48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300元。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由其受僱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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