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656,2023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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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656號
原 告 呂思緯

被 告 新北市海山分局刑事組

法定代理人 王鴻儒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28日合法送達原告,由其受僱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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