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684,20230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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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684號
上 訴 人 陳詠翕

邱大祐
被 上訴人 李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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