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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690號
原 告 林洪陞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家豪律師
被 告 陳思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琪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已繳納8,150元,尚應補繳9,0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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