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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752號
原 告 沈銀鳳
被 告 王少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之情形,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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