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752,2023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752號
原 告 沈銀鳳
被 告 王少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之情形,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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