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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77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陳柏元律師(即黃燕杭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即黃燕杭之遺產管理人陳柏元律師之營業所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本院調取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資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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