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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792號
原 告 羅碧雲
訴訟代理人 倪子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言信
李俊雄
薛博仁
王國翰
李承家
杜廷軒
蕭新諺
張嘉家
李柏承
林哲偉
吳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查,被告甲○○係民國00年0月出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其於原告起訴時雖尚未成年,然依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112年1月1日施行之民法第12條,業於112年1月1日成年而有訴訟能力,原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然被告甲○○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甲○○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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