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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80號
上 訴 人 賴炳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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