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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802號
原 告 陳金芝
被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玖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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