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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810號
原 告 呂思緯(原名孫宗鏞)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一併具狀確認本件起訴對象是李毓芬或李靜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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