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849,2023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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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84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訴訟代理人 張蕙纓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武雄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1,2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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