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887,2023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88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周上勤
被 告 張朝智即南雅天天夾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1,765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1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10日起至115年8月10日止,自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2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利率自撥款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依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即1.5%減1.4%加計0.9%浮動計息;

另自111年7月1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1.36%機動計息,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若被告遲延清償時,除應按原約定借款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應另計違約金,即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項,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算違約金。

詎被告自111年12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均未償還,依契約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應負清償債務之責。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企業戶專用)、放款利率查詢單、客戶往來帳戶查詢表、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表及被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既向原告借款尚未清償完畢,依約即有清償借款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之義務。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