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93,202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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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板簡字第9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被 告 林仕穎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板簡字第9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5月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下午4時30分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陳士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五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與原告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108年12月24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又依授信約定書約定,如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12,815元整,及自109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五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案經原告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暨授信約定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
被告等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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