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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941號
原 告 采奕烘焙坊即陳宥翔
被 告 林中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中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參拾肆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柒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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