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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966號
原 告 顏靜宜
訴訟代理人 顏政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迦美帝實業有限公司、鐘雅馨間因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
二、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㈠車號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於民國112年1月9日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㈡請求被告返還中華郵政保單號碼:00000000保險單之起訴時交易價值,並按㈠+㈡之加總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三、如原告逾期未依上開第二項查報價額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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