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967,2023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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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967號
上 訴 人 張造時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惠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貳仟肆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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