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簡,999,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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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999號
原 告 白桂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志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前來,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機車修理費新臺幣(下同)18,700元、財物損失22,092元,共計40,792元部分,非屬前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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