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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調字第5號
原 告 林峻宇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律師
被 告 陳思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0號,侵權行為地在基隆市仁愛區(原證5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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