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板聲,108,2023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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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劉仲希
右聲請人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等間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

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

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12年度板國小第4號事件之法官迴避,惟前揭事件業已經判決,第一審之訴訟繫屬已經消滅,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依前揭說明,即無聲請迴避之必要與實益,是應認聲請人所為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至聲請人如對上開事件之判決結果不服,應依法上訴救濟,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李崇豪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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