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2,訴,976,2023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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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6號
被 告即
反訴 原告 美商凱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英



訴訟代理人 許哲瑋律師
複代理人 黃儉忠律師
複代理人 楊哲瑋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郭誠忠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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