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他,5,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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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他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玉莊

相 對 人 楊戴阿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徵收,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提起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以112年度板救字第9號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

嗣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以112年度板小字第882號小額民事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在案,嗣經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2年8月15日以112年度小上字第882號判決「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此應由一審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 此應由二審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合計 2,500元 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為2,500元扣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尚應負擔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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