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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保險簡字第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信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保險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4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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