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再小,1,2024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張碧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