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再小,1,202404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張碧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再審被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