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司小調字第132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代成來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調解,惟起訴狀所載相對人送達址新北市○○區○○路00號2樓已於民國112年1月31日遷移至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新北○○○○○○○○),有相對人遷徙紀錄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因相對人住所不明,對其之送達應為國內公送,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故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