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司小調,1392,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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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司小調字第139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歐陽財團 住福建省金門縣○○鎮○○里0鄰○○ ○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陳報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里○○000號,惟查,相對人業於民國111年11月1日(即聲請調解前)遷移戶籍至福建省金門縣○○鎮○○里0鄰○○○0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是相對人之住所地已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前開說明,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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