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司小調字第1464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許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陳報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4樓,惟查,相對人業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即聲請調解前)遷移戶籍至臺北市○○區鄰○○○路○段00號5樓之2,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是相對人之住所地已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前開說明,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