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司小調,281,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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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司小調字第281號
聲請人 陳彥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慧娟間「我知道錯了請求原諒」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1.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2.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調解,僅寫下「本人知道錯了與對方和解尚求原諒不會有下次事有應溫解酒知道錯了對不起希望對方能原諒我過錯與和解但願給我一次機會原諒」這些文字,並無相對人地址、身分證號碼、訴訟相關事實或訴訟標的等資料(見聲請人113年1月10日調解聲請狀)。

3.本院依照聲請人所留地址,發函通知聲請人應補正(提出)相對人的戶籍謄本、說明訴訟訟標的法律關係以及爭議經過等相關資料。

然而本院前述補正通知,被郵務機關以根本沒有前述聲請人所留的地址而遭退回。

依前述理由1.的說明,聲請人聲請應駁回(見本院113年1月23日函、本院公文封、郵務機關訴訟(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

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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