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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司小調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送達代收人 范秀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自強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1.當事人死亡者,顯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當然不可能到場調解,也沒有調解必要。
若對死亡的人聲請調解,聲請應予駁回(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06條第1項第1款)。
2.聲請人在民國113年1月10日聲請調解,相對人在聲請調解前的112年10月24日死亡。
聲請人聲請調解時,相對人顯然沒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
聲請人對於已死亡、無能力的相對人聲請調解,顯然不合法(見聲請人113年1月10日民事調解聲請狀、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3.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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