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司簡調,1414,202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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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414號
聲  請  人  江承諺 
送達代收人  黃弘   
聲請人就附表不動產的變價分割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的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1.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見民法第758條第1項、第759條)。
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見強制執行法第113條、第51條第2項)。
2.聲請人就就附表不動產的變價分割,聲請調解,然而:(1)附表不動產的共有人黃政豐已於民國112年6月8日死亡,且附表2、4不動產共有人黃政豐的應有部分,已經在110年8月31日被查封。
黃政豐的繼承人並未就附表的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而且黃政豐的繼承人在未辦理繼承登記前,也無法就被查封的附表2、4不動產處分(見聲請人113年8月30日民事補正狀、113年9月11日民事補正狀、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13年9月5日函)。
(2)黃政豐的應有部分被查封,且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黃政豐的繼承人依法無法處分不動產,當然無法在調解程序
中,就附表的不動產做出同意變價分割等處分行為。
聲請人聲請調解,顯然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的情形,當然應駁回調解聲請。
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附表:
1.新北市○○區○○段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2.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96分之27)3.新北市○○區○○段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4.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96分之27)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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