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906號
聲 請 人 葉治明
相 對 人 江秀梅(即王少柏之繼承人)
王詠璇(即王少柏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塗銷抵押權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相對人等(即抵押權人王少柏之繼承人)應將新北市○○區○○段000地號、2475建號(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6年9月6日登記,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1,800萬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暨騰空遷讓系爭建物並返還予聲請人等語。
系爭不動產係坐落新北市新店區,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