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司簡調,215,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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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施明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宜倫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的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1.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交聲請費。

聲請調解未繳交聲請費而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49條第1項第6款)。

2.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未說明訴訟標的金額且未繳納聲請費。

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應繳交新台幣5000元的聲請費後,聲請人至今沒有繳交聲請費,也沒有針對訴訟標的金額提出說明,以便本院在發覺有溢收聲請費的情形後,得以依職權或依聲請退還溢收的聲請費。

聲請人聲請調解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見本院113年2月19日函、送達證書;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

3.聲請人本次聲請雖然被本院駁回,但是就本案件涉及的事項,聲請人仍然可以依法重新提出調解聲請(務必說明請求調解的金額,以便受理調解法院核定費用),或以起訴等其他適當方式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

4.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5.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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