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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賴東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書敏、陳珠蘭、林麒兆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的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1.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交聲請費。
聲請調解未繳交聲請費而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49條第1項第6款)。
2.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未繳納聲請費。
經本院通知後,聲請人至今仍未繳交。
聲請人聲請調解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見本院113年2月19日函、送達證書)。
3.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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