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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司簡調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張義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玉雯間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1,250元整,應徵聲請費1,000元,惟聲請人尚未繳納,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通知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調解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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