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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06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田世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5月2日宣判。
嗣原告於113年4月25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已無判決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昕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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