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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067號
原 告 張金達
被 告 瓦路 RAMASA WAROOT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元。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12日起至112年4月止,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57,000元而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之居留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及兩造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是以,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57,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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