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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112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張登凱
被 告 臧若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4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及應收帳款明細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堪信為真。
至被告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表明本件債務尚有糾葛,惟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被告仍未具體指明本件債務究有何糾葛之處,亦未到庭陳述或再以書狀表示意見,本院自無從審酌,則其空言所辯,尚非可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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