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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和解筆錄
113年度板小字第1149號
原 告 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凱文
訴訟代理人 李旦
訴訟代理人 江俊賢
訴訟代理人 蘇厚安
被 告 花秀婷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板小字第1149號給付停車費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 0月00日下午 2時25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陳佳君
書記官 李庭君
通 譯 吳勝源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蘇厚安律師
被 告 花秀婷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1790元,給付方法:(一)被告當庭給付1790元與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
(點收無訛,簽名: 蘇厚安律師 )(二)自民國(下同)113 年9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25日前各給付7000元(最末期應給付之金額為未清償之餘額),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均匯入戶名: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淡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兩造就本件停車費事件,除前述和解內容外,不得再對他造為任何權利義務之主張或請求。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訴訟代理人 蘇厚安律師 被 告 花秀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李庭君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月日 法院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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