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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156號
原 告 張金達
被 告 他威猜(英文姓名:PANWONG TAWECHA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83元(即本金27,000元,加計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3年3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昕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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