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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1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有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千修等3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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