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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2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黃筠捷
被 告 陳冠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及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為被告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又依前揭合約書第10條約定,被告如有遲延付款,應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6%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而原告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即112年6月10日,尚屬被告之預計還款日期,是原告此部分遲延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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