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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268號
原 告 王煒竣
被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陳增懿
何千亦
林沂庭
被 告 石文智即蝦皮賣家sunan_ston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0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消費者保護法通訊交易之規定解除契約,起訴請求返還價金,而被告石文智於起訴時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大里區,被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則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抗告。
如提起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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