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1319,2024082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31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梁瑞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7月2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月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中華民國11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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