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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38號
原 告 郭澔逸
被 告 鄭柏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因操作錯誤,以自動提款機轉帳方式匯款新臺幣(下同)35,000元存入被告中國信託第000000000000帳戶,被告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上述原告所匯錯款項之利益,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35,000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匯款交易紀錄及報案單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即113年1月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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