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48號
原 告 優仕貴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全賢
右原告與被告王海龍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