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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481號
原 告 黃耀堂
訴訟代理人 黃一涵
被 告 蔡王華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九日起,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
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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