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1494,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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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494號
原 告 大勇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芸瑜
被 告 林靖洋

訴訟代理人 林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先前訂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並於該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嗣後查知本件訴訟似有當然停止事由,故本院認為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進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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