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13,板小,1562,2024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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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562號
上 訴 人 葉為翰
被 上訴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36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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