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665號
原 告 B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徐明誼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